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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
来源:曹志忠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8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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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山西XX公司,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寒街道南XX楼一层01-03室。
法定代表人:林XX,董事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**忠、张X,北京XX律师。
被告:佟X,男,1984年5月30日出生,汉族,无业,住太原市。
原告山西XX公司与被告佟X追偿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山西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**忠、张X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佟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,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山西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总计21493.50元(截止至2017年4月26日止);2、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事实与理由:2016年4月29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《商品房屋买卖合同》,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:首期房款25%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,余额75%由被告在银行办理按揭手续。2016年5月3日,原、被告以及中国XX签订《个人住房(商业用房)借款合同》,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:被告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3万元整,第三十三条约定:贷款人将款项一次性划入原告账户;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:由原告为被告向中国XX借款提供保证;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:被告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,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,每月4日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1375元。2015年12月15日,原告与中国XX签订《个人住房(商业用房)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》,合同第七条约定:原告应在保证范围内"立即"承担连带责任。第十条约定:对于原告在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,中国XX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户中划收。2016年5月4日,中国XX按照《借款合同》的约定将被告的借款直接转入原告账户。但被告未完全按照还款日期向中国XX偿还借款,故中国XX按照《最高额保证合同》的约定直接从原告保证金专用账户划收保证金合计人民币21493.5元。现原告诉至法院,望判如所请。
被告佟X未提交答辩意见。
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,本院认定事实如下:一、2015年12月15日,山西XX公司与中国XX签订了《个人住房(商业用房)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》,该合同主要约定: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因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(商业用房)贷款而形成的全部债权;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;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(×××)划收。
二、2016年4月29日,原告山西XX公司与被告佟X签订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合同主要约定:出卖人为山西XX公司,买受人为佟X;出卖人将其开发的位于太原市迎泽西XX1803号房屋以442592元的价格出售与买受人;付款方式为:买受人于2016年4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房款(含定金)25%,余款75%即33万元于2016年4月15日前由银行办妥按揭手续。
三、2016年5月3日,被告佟X与中国XX由原告山西XX公司担保签订了《个人住房(商业用房)借款合同》(合同编号140XXXX6201XXXX9929),合同主要约定:借款人为佟X,贷款人为中国XX,保证人为山西XX公司。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3万元整,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3日至2036年5月3日;还款方式为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法,每一个月归还本金为1375元,利息逐期结算还清。贷款人将款项一次性划入原告账户;由原告为被告向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;2016年5月4日,中国XX将贷款33万元打入原告山西XX公司账户,用途为给佟X的贷款。截止2017年4月26日止,因被告佟X未能按约偿还贷款,贷款人中国XX从贷款保证人原告的保证金专用账户(×××)划收款项共计21493.50元。
本院认为,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,对其已付款项及应付款项数额承担举证不利后果。因被告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,按照合同约定,贷款方已从保证人即原告的保证金专户划收应付款项,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三十一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、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佟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西XX公司担保债务计21493.50元(截止至2017年4月26日止)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案件受理费338元,由被告佟X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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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曹志忠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隆安(太原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401*********49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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